兼职工会主席形同虚设
为职工说话反被解职,谁还愿意站在职工一方?
本报讯 记者 许琛、实习生 熊凤玲 报道:工会主席为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签订合同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替职工说话,却被企业辞退。 昨天,在关于广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工会机构设置行政化,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工会主席兼职比例达65.9%,其中非公有企业工会主席兼职达98.7%。工会缺乏维权手段。
昨日,广州市中院向检查组作报告说,部分工会并不是不愿意介入劳资纠纷、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但由于工会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
如《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这里的“可以”,并非强制性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实际上具有双方自治的含义。由于职工的集体协商谈判权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工会维权的效率和地位的提升就受到影响。
阳江龙达集团工会副主席杨观趣、广州花都区朗盛水产养殖场工会主席陈传力为职工工资、养老保险、拨付工会经费和签订合同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结果两人均被企业除名。工会更多维护资方
报告中提到,有些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经常建立一种“老板式工会”,即大部分基层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由上级工会协商指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
据广州市总工会最新调查数据,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98.7%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
按照2006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如果不是工会委员,就不能当上工会主席。厂长或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做工会主席的“变形”工会,实际上等同于没有建立工会。在实际的劳资纠纷中,工会主席立场尴尬,大多数工会主席选择站在资方的立场,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能力自然弱化。工会主席应该专职
市总工会建议修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对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一、应明确规定“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组织、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不得调拨工会财产、经费”。
建议用人单位的行政副职以上领导、人事或劳资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的候选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或小型企业工会联合会应配备专职的工会主席。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