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丰台区新华街三里的马先生一天夜里突然宿疾发作,但因夜间电梯停运延误了抢救时间,最终不幸去世。
为此,马先生的家属将管理该楼的物业管理部告上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在管理电梯方面存在瑕疵,判决其赔偿马先生的家属各项损失3.6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新华街三里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地公布其夜间用梯电话和值班室所在位置。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物业在电梯之间悬挂的提示牌所指电话仅为“故障报修”和“服务监督”,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为夜间用梯电话。
虽然物业在轿厢张贴的乘梯须知规定了“当您夜间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电梯时,请拨打服务监督电话登记开梯”,但用梯人,包括到达此处的医务人员在电梯停运的情况下,无法知悉此内容。
另外,物业也没有在电梯工值班室门上和15层公布夜间值班电话,可见,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
从马先生家人出门后因15层没有提示牌无法拨打电梯电话,到达1层后不知打哪部电话及拨打“服务监督电话”后无人接听的事实来看,物业在公示夜间用梯电话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此瑕疵必然延误了对马先生的抢救。
因此,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指出的是,马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宿疾发作,因此,物业仅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物业管理部赔偿马先生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