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志华)记者24日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以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以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