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法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
让“海归”创业享受优惠
本报讯 (记者 唐薇频)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时,不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我省创业、工作或生活的华侨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吸引和支持这一部分人回湘创业。
买经济适用房归侨可优先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9000多名留学人员,已有3000多人回国,分布在全省各地、各行业,且大都是各个领域的中坚力量。其中有近300名海外留学人员在湘创办了200多家企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他们在湘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了工作和生活中的许多困难和问题。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留学回国人员由于没有办理户籍手续,在购房、买车、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了诸多不便。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特别要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归侨、侨眷符合租用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省人大民侨外委审议意见建议,增加条款明确:在本省创业、工作或者生活的华侨以及留学回国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向老年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
该办法规定,对老年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据悉,我省老年归侨总数正在逐年减少,目前仅有1600多人。为了照顾老年归侨的生活,省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对老年归侨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费,但目前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归侨生活困难。
省人大民侨外委审议意见建议,对老年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可略高于当地低保水平,具体的办法由省政府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或给予救济,并适当提高标准。
华侨祖屋祖墓不得擅迁
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归侨、侨眷祖屋、祖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认定和保护工作。
“旅居他乡的华人华侨特别重视对祖屋、祖墓的保护。”省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易强说,保护好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有利于凝聚“侨心”。建议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即对华侨、归侨的祖屋、祖墓,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认定和保护工作,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迁和挖掘。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