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三角地区,目前的合作创新形式更多地表现为跨区的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之间的非官方交流
专家指出,跨行政区划的合作创新,需要形成竞争与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联盟式组织体系,以及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的协调机制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有相当基础,区域合作也取得明显成效,然而就区域合作创新而言,目前进展缓慢,收效甚微,成为制约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颢瀚教授如此评价。
11月25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联合研究中心等联合举办的“创新型国家战略与长三角合作创新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张颢瀚提交大会的研究报告揭示:由于地方本位利益的现实存在和地区之间的市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我国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市场封闭程度比欧盟各个国家之间的市场封锁程度还要高,长三角区域也不例外。
这一论断有着数据支持。一项研究报告显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进口外国产品的贸易壁垒大幅削减的背景下,各省之间的贸易阻碍却有增高趋势。如在1997年,跨省商品流通必须负担的各项准入费用,相当于被征收了高达46%的“关税”。
合作创新涉及跨地区的投资来源、风险承担、成果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基于我国目前行政性地区分割的现实,加上各地技术基础、技术吸纳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差异,在长三角地区,目前的合作创新形式更多地表现为跨区的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之间的非官方交流。
这由特殊的历史与体制背景所致。张颢瀚分析,自从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大大增强,随之而来的是“GDP增长欲望”也大大增强。同时,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国有资产及其运行承担所有者职责,使区域经济运行带有地方政府行为色彩,地方本位与保护主义难以绝迹。
张颢瀚认为,跨行政区划的合作创新,需要在一体化战略层面进行谋划,形成竞争与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联盟式组织体系,以及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的协调机制。具体来看,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创新,需要认识和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在政府层面,如何建立利益和政绩共同体的协同机制;二是在动力层面,突破传统的科研机构与企业、市场需求不对称的状况,实现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市场的联动,在这一进程中,需要研究市场驱动、政府推动、中介促动,以构建灵活的区域创新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