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揽月)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以立法的形式,对所有用工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给予保障。
长期以来,民营单位、个私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往往得不到保障,该《草案》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规定生育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所有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申报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或3倍以下罚款。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草案》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和在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发1个月的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