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施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将和《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根据《细则》,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