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关键在于“接受免费旅游”是否属于刑法上所规定的“财物”。刑法对财物的概念未作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如免除债务、替人交学费、免费旅游等利益。
法官认为,王雅萍受贿案的宣判,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来说,具有标本式的意义: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