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平安夜前,一位老妪取款时将密码泄露,返家途中存折突然被抢,她随即返回银行申请口头挂失未果,当她取上身份证返回银行后,存折中3.8万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为此,老妪与银行之间引发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老妪败诉。
2005年12月24日,老妪毕生的积蓄被盗取后,她认为,及时为储户办理口头挂失是银行的义务,38000元存款被他人冒领与银行没有及时为她办理口头挂失有直接关系。为此,她要求银行对其存款被冒领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与银行几次协调后,均未解决。今年6月,老妪将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兴安南路支行及其上级单位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妪提起上诉后,10月24日,呼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呼市中院认为,老妪因疏忽大意,在取款时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凭密码盗取,她的财产损失系其自身的过错及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为她办理挂失申请过程中,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及存折账号等客户信息,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老妪取身份证时,积极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根据银行计算机系统时间显示,老妪38000元存款是在挂失办理前被他人盗取的,对此,银行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老妪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呼市中院驳回了老妪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文/梁瑞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