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1日起——外资银行三月内可存取人民币
晨报讯(记者李若愚)银监会昨天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从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在施行后3个月内,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后,即可全面经营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 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指的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没有注册独立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办理有限的人民币业务。管理细则12月11日起实施,监管政策趋严将向中资银行看齐
晨报讯(记者李若愚)从12月11日算起的3个月内,第一批对中国境内公民全面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将会出炉,这是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的消息。
银监会昨日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指出:该细则将从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在施行后3个月内,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后,即可全面经营针对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包括存取款、贷款、汇兑、理财等各项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的限制。
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指的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没有注册独立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办理有限的人民币业务。银监会规定:《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不能办理其他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目前,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东亚银行等外资银行正积极准备注册设立独立法人银行,以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
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将从12月11日开始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法人银行将获得开展业务的国民待遇。除了银行自身的人民币业务外,外资法人银行还将增加代理保险业务,其业务范围与目前的中资银行基本一致。
另一方面,中国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要求也将与中资银行一致,此前一些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将严格起来,但外资法人银行享有一定的宽限期以适应新要求。银监会指出:外资法人银行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这些监管指标都是目前中资银行必须达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