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许志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情妇和妻弟收受贿赂224万余元一案近日终审宣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
经查明,1997年至2005年11月,许志锐利用其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省出版总社担任副局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社长、社长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赵赣华、其情妇孙雪红非法收受贿赂224.0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赵赣华除伙同其夫许志锐共同受贿70万元人民币外,还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单独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发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53.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许志锐、赵赣华夫妻赃款人民币3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