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万元违约金。但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只赔偿业主3535元的违约金。业主不服判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昨日,记者获悉,沙区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经法院再审调解,业主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违约金。
2001年,沙区居民瞿先生与沙区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沙区凤鸣山商贸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如果延迟交房,每日将按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但是物业公司并未按时交房,拖延了一年零七个月。瞿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沙区法院一审后,判令物业公司赔偿3535元。
瞿先生不服,2005年向沙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沙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随后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沙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近日在沙区法院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
昨日,沙区检察院政治处的检察官称,检察院设有专门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不服的市民,都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受理市民的民事、行政申诉后,只要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比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检察机关都将依照法律程序,提起抗诉,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记者李澜)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晨报 2006-11-29 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