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明确外资银行
初营人民币须开业三年盈利两年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记者辛红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近日同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细则全面体现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而外资法人银行将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此外,对外国银行分行,细则也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其业务许可层级还由六级简化为两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今后还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为审慎监管,细则还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并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该名负责人还表示,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为此将建立绿色审批通道。(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