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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做出一项新的创举,每次开庭时,检察院把一张《公诉人庭上表现测评表》交给各位庭审法官。庭审结束后,法官根据语言表达、仪态仪表、庭审节奏驾驭等方面表现,当庭对公诉人进行打分评议,并要给公诉人写评语(11月23日《法制日报》)。 温州市检察机关此举不能不说是一种尝试,其初衷值得表扬,但做法却值得商榷。 温州市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官素质提高的问题。因为法官打分的根据是语言表达、仪态仪表、庭审节奏驾驭等方面,考察这些方面不需要多么专业的判断能力,普通的旁听人员一样可以打分。如果真是为了监督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察官注意形象,提高素质,还不如干脆直接让群众打分,这样能更直观地反映出检察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满意程度,比法官打分更有说服力。而让人担心的是,这样一种测评表,大部分标准关注的只是检察官外在的形象,忽略了检察官在庭审中的真正职能,容易误导检察官从重实质转变为重形式。其实,检察官形象的好坏最主要是建立在办案质量这一基础之上的,人们希望看到的检察官是一种疾恶如仇、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尽忠职守的形象,而不是在庭审中夸夸其谈的“银样枪头”。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职能分工不同,案件审判权在法院,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并不一定与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符,法官与检察官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很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法官很可能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来评价检察官的表现,影响其公正地为检察官打分。从这一角度讲,检察官在法庭上是否真正做到尽职尽责,法官并没有实质的发言权。如果说司法机关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那么辩护人一方的律师在职能的终极追求上也有同样的目的,为什么就不能让辩护律师也给检察官打分呢?这样不更体现出这种监督机制的公平、透明吗? 而且,如果再把法官的打分与检察官个人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相挂钩的话,也就等于把检察官个人的前途命运放在了法官手中,在实质上造成主审法官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之间形成一种“利害关系”。这很可能影响检察官在法庭上独立自主地履行公诉职能,容易使检察官唯法官是从,在法庭上不敢有任何“越轨”表现。 因此,法官给检察官打分,虽然符合司法机关相互监督的原则,但是总的来说弊大于利。而且,现实中还没有一种科学的监督机制做保障,仅凭法官的打分很难真正判断检察官是否尽心尽责。以“打分”的形式量化检察官素质高低,不失为提高检察官素质的一种方法,但要想使分数真正体现检察官素质的高低,最主要的还是要把打分权下放到群众手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总结,不断改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改善检察官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编辑部态度)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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