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分组审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应扩大志愿服务的项目以及参加志愿者的主体,进一步界定社会公益活动的范围,以防止社会上部分单位组织以“社会公益活动”之名行“商业活动”之实、变相欺骗志愿者为其服务等不良行为。
部分委员提出,虽然《草案》具体条例仍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但如今不少退休教师、医生等老年群体及其它社会成员也热心公益,有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加入不排他性条款,适当扩大参加志愿服务者的主体范围。(娄和军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