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昨天,针对在公示期间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予以了澄清。
争论一:是否叫停“押一付三”
针对有些媒体提出的北京叫停“押一付三”的说法,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也予以澄清,“《办法》里没有任何条款提出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停止收取押金。 为保障双方的利益,收取一定的押金还是很有必要的。”
争论二:是否禁止“二房东”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许多媒体将其解读为“那些把租来的房子转租出去的‘二房东’的行为将被法律禁止。”
对此,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相关规定的目的不是禁止“二房东”行为,而是要求承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必须要经出租人同意,或通过原始租赁合同约定,或补充签订有关合同。
争论三:房租是否必须按月交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许多媒体在解读这条规定时认为这意味着房产中介每个月都去收租金,一年收上12次。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条规定只针对那些因特殊原因需由房地产经纪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比如一些人只需短期租赁半个月到一个月。对于租赁时间长的承租人,必须采用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可以半年一收也可三月一收,不受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