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吐了口痰,竟被路过的一名身世凄惨的疯女子泼硫酸致大面积烧伤,省城沈女士从此过着痛不欲生的生活。为追讨身体、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沈女士将该疯女凌盛兰的养兄、十几年未见面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其协保单位以及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 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该疯女的协保单位、同母异父的妹妹、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共同赔偿沈女士14万余元。
吐痰遭疯女毁容
省城沈女士自下岗后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2004年11月22日15时左右,沈女士路经省城三里街伞厂路时,无意吐了口痰,谁知祸从天降。当时患有精神病的凌盛兰恰巧经过沈女士身边,误以为沈女士是朝自己吐痰,便上前指骂,没等沈女士反应过来,凌盛兰拿出一瓶硫酸泼向她。随后沈女士被120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沈女士头面部、颈部、胸部、手部被硫酸大面积重度烧伤。多处功能丧失,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自被烧伤到现在,沈女士一直靠家人护理维持生活。因头面部被严重毁容,沈女士只能长期在家,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案发后,沈女士将疯女凌盛兰同母异父的妹妹、养父母的儿子、其协保单位和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沈女士认为,凌盛兰的哥哥、妹妹、其协保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她被凌盛兰泼硫酸严重毁容,痛不欲生;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在病人还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准许精神病人出院也应该承担赔偿。
疯女身世凄惨
今年48岁的凌盛兰7岁时被凌先生夫妇抱养,与养父母的儿子凌先生形成养兄妹关系。1996年凌盛兰与丈夫离婚,1998年,养父母相继去世后,就彻底没人管了。凌盛兰一直没有找到自己的亲人。2001年8月下岗后,靠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度日。凌盛兰还有个四级智力残疾的儿子。
2004年4月4日,凌盛兰就曾精神病发作伤人,后被协保单位(合肥市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到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经医院鉴定,“凌盛兰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8月初,协保单位联系上了凌盛兰十几年未见面的同母异父的妹妹武女士,要她到合肥精神病医院来看看已经发疯的姐姐。8月31日,武女士在家属栏签字将凌盛兰从精神病医院接出来。出院后发生悲剧
凌盛兰第一次伤人后被协保单位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四个月后,武女士将她从医院接出来,如果当初听从医院的劝告,这场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法庭上,被告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出具了凌盛兰第一次“自动出院存根”,这份存根上医院警告说:“病人凌盛兰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不宜出院,否则会有不良后果。”但武女士在后果自负的出院存根上签了字。将凌盛兰从医院接回家后,武女士就回霍山了。11月22日下午发生了凌盛兰用硫酸泼沈女士的悲剧。四被告齐声喊冤悲剧发生后,凌盛兰养父母的儿子以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做其监护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更不愿意承担责任。
而同母异父的妹妹武女士更是大喊冤枉,并称当时她见到十几年未谋面的姐姐时,“觉得她太像死去的妈妈了,是看她可怜才带她回我家的”。她到合肥精神病医院见到姐姐前,从没与其联系过,也从来没见过这个姐姐。
合肥市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也觉得冤枉:“凌盛兰两次伤人后,我们处于社会责任和人道主义关怀才将凌盛兰送到精神病医院的。凌盛兰只是单位的协保人员,不是正式员工,所以我们没有责任。”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更是不解他们为何被告上法庭,出庭参加诉讼的医师称,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医院可以强制精神病人出入院,而且凌盛兰的精神疾病也非一时半会可以治好的,所以在已有家属签字的情形下,他们准许其出院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一审判赔偿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有精神疾病的凌盛兰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造成伤害后果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可以用其财产赔偿受害人,赔偿不足的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本案中,武女士将姐姐从精神病医院接出后采取了放任态度,导致11月22日伤害案的发生;而凌盛兰的单位明知凌盛兰精神疾病没有治好,却促使并陪同武女士将其从医院接出来也有责任;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作为特殊医院,明知凌盛兰尚需住院治疗、不宜出院却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无视精神病人凌盛兰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为凌盛兰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武女士赔偿沈女士87570元(其中29190元从凌盛兰的财产中扣除);合肥市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沈女士29190元;合肥市精神病医院赔偿沈女士29190元。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凌盛兰的哥哥有监护职责,法庭免除了其赔偿责任。
昨日,记者联系上合肥市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益如,李律师告诉记者,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他们是不会上诉的。(黄瑞莉孔华孔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