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查询收费、考试成绩查询收费、机场航班查询收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信息变成了一些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的收费项目。公共信息资源本应大众共享,何以成为某些机构、企业的牟利工具?
查询公共信息 没有“免费午餐”
“查违章,中大奖。 天天大奖等着您,每月奖金总额100万元。”只要拨打北京某家汽车俱乐部违章查询热线,里面就会传来这样的声音。一位司机对记者说,虽然电话查询很方便,但没有“免费午餐”,每查询一条违章信息收费3元,如果包月查询,则每月收费30元。
类似信息查询收费的现象并非个别。北京市22中学的一位初三女生,前不久参加了2006年下半年英语等级考试。考试两个月后,她拨打准考证上刊登的电话号码查询成绩,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电话里传来的第一句话竟是“本栏目每分钟3元”。只要拨通电话,就至少掏3元信息费。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一些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业为牟取小团体的利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想方设法挤占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应收费的项目上引导和强迫公众交纳费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早在几年前,北京西站就设立了有偿提供指路、旅游、公交出行等信息的“北京向导”,每次收取1元至2元的信息费。然而,这一引起争议的问路收费,最终在惨淡经营了8年后以失败告终。据某网站对1万多名网友调查,87.19%的网民强烈反对问路收费,认为收费行为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
如今,查询收费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收取信息费 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
“考试成绩等信息本属于公共资源,某些单位和部门凭什么将它变成收费项目?”这是记者采访中经常听到的议论。那么,由政府机构或公用事业单位掌握的公共资源,到底该不该都用来进行商业化运作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胡钢认为,公共信息查询是否该收费,首先要看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如果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则应该免费提供,否则不排除收费的可能性。
公共信息收费项目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业。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徐亚文指出,企业收费是依靠其在该行业的垄断优势,获取商业利润,而行政机关向电信部门独家提供或联合开发其掌握的信息产品,然后利润分成,这属于什么样的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在法学研究领域被称之为“法律规避”的行为。徐亚文认为,“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行政机关直接收费无法律依据,因而需要规避。为了追求部门经济利益,行政机关采取“变通”的办法,用招标或协商的方式与电信营运部门签订合同,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牟利行为,使消费者使用以企业名义开发的信息产品时支付费用,就能够顺理成章地逃避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和监管。
可以说,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利用公共资源牟利,而是在向电信营运部门出售自己的权力,用权力牟取私利。结果,公民一方面为政府的服务交纳了税,另一方面又作为消费者购买政府的服务,成为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双重埋单者”。
公共信息资源 不能成为牟利工具
公共信息查询收费折射出当前许多城市公共资讯服务的落后。近几年,各大城市在完善公共资讯服务体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系仍然显得落后。公共资讯服务体系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人性化、更为便利的公共服务,而不应将公共信息资源变为牟利工具。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对政府机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些公共服务行为,哪些可以适当少量收费,哪些不应该收费,都应该有章法,不能听任一些掌握着重要公共信息资源的政府机构,巧立各种名目,捞取本不该有的非法利益。他指出,从事公共事业的机构或企业提供商品服务,应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公共服务强调公平和正义,企业牟利不应建立在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基础上。消费环境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消费环境不和谐,必然导致社会不和谐,这个问题应引起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
北京宏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新宇认为,建设和谐社会,政策取向要更多地关注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意味着要加大调节分配的力度,调整分配格局,同时也要有效地保护公共资源不被侵占而由公众共享。一些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攫取社会公共资源,使公共信息资源部门化、商业化,必然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的不和谐。行政机关和垄断经营企业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占有公共资源并从中牟取利益,而应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放在第一位。
徐亚文教授指出,要消除公共信息收费现象,就要靠破除垄断,依靠充分的商业竞争,用竞争机制带来良好、免费的公共信息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发挥在现阶段的监督和指导职能,制止某些行政机关以权谋私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