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广辉)昨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文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几个文件,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出台,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与该法有冲突,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