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不给广告费,休想走人!”万女士说,她怎么也没想到老板会提出这样的条件。
几个星期前万女士应聘到下关一家小招待所当服务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因为家里出了点事,再加上工作不是很顺心,所以决定辞职。 万女士说她和招待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于是就买好了第二天的火车票,打算辞职后立马走人。但让万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老板听到她要走的想法后非常恼火,“你才干几个星期就想走,太过分了。你要不等我招到人再走,要不你就不要拿工资,我准备上报登招聘广告,你的工资就抵广告费。”万女士却认为,老板登广告找人,广告费怎能由她掏?
但招待所的老板连声喊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人维护,那么单位的权益又由谁来保护?老板说,他们这种招待所招个熟练服务员不容易,员工说走就走,他压根没时间找人接手。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杨朝江律师认为,万女士没有和招待所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随时随地可以走人,而且招待所应把工资支付给万女士。后经协调,万女士同意等招待所找到人接手后再辞职,而招待所也表示会将当初约定的工资发放给万女士。(邱雯 曾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