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4日下午,48岁的成都崇州廖家镇男子陈朝贵在崇州梓潼镇上被人开枪击中左肩。陈朝贵犯了什么事?他为什么被人枪击?就在大家纷纷疑惑时,记者从崇州警方得到了答案:陈朝贵是公安机关挂牌追捕的嫌疑人!11月24日下午4时30分许,廖家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其实施抓捕时,陈朝贵拒捕并试图开车撞警察,民警在千钧一发之下开枪将其击伤。
多次出警 追捕“油耗子”
根据警方对陈朝贵的调查,陈朝贵于1985年因盗窃某单位价值1700余元的钢材,被法院判刑两年。过了十多年后,又因盗窃入狱,2002年才出来。出狱后,他拉过“火三轮”、卖过皮鞋、摆过“野的”。但在这些身份的掩饰下,他偷偷干着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2004年10月份,一个叫彭国虎的男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彭国虎还交代了自己的盗窃同伙是陈朝贵。但警方对陈朝贵数次抓捕,终因他行踪不定抓捕未果。原来,陈朝贵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涉嫌多次在多条高速公路上行窃——专门利用管子偷偷吸取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的汽油,俗称“油耗子”。由于影响恶劣、作案后果严重,上级公安部门将陈朝贵列为挂牌追捕的嫌疑人。
今年8月,崇州警方开始在网上追捕陈朝贵。廖家镇派出所民警先后八次到其家中及其关系处调查了解,但他已很少在廖家镇出现。今年11月,警方得到消息,陈朝贵在崇州梓潼镇活动。10天前,警方又接到线索,在梓潼场镇看到陈朝贵的白色奥拓车。但当民警前去抓捕时,却发现是陈朝贵的妻子李某开着车,警方放弃了此次行动。
民警示警 他关车门拒捕
11月24日下午4时左右,廖家镇派出所案侦民警获知陈朝贵开着自己的白色奥拓车在梓潼场镇出现后,民警张某和倪某、王某着便衣立刻赶往梓潼镇。为防意外,民警张某携带了一把手枪。
“我们大喝:‘我们是警察,不准动!’”民警张某告诉记者,下午4时30分左右,陈朝贵的车开入梓潼场镇一小学。3名民警上前拦车,并喝令陈朝贵下车。但是陈朝贵拒绝下车,张某扑上去试图拉他的车门,他突然将车门锁死。他驾驶室的车窗玻璃本来只关了一半,也迅速将车窗玻璃摇起,将整个车子关闭得严严实实。在警察示警要求陈朝贵下车就捕的过程中,陈朝贵的车子始终没有熄火,处于待发状态。
千钧一发 民警开枪制敌
见情况不对,民警倪某、王某连忙挡在车头,并随手关了大门。这时,陈朝贵突然加大油门加速向车头前的倪某、王某撞去。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张某被迫隔着车玻璃向陈朝贵的左肩开了一枪,将其击伤。被击伤后,陈朝贵仍然不顾一切地朝大门撞去。撞开大门后,他驾着车飞速逃离。在逃跑过程中,他甚至撞上一辆停放在场镇信用社门口的运钞车。但他继续开车往前跑。陈某等3名民警连忙驱车追赶,但陈朝贵已经跑得无影无踪。
负伤就医 嫌疑男子落网
当晚6时左右,崇州市110指挥中心突然接到消息。120在崇州一干道上接到一名伤员的求助,医生赶到后发现,该名伤员系男性、所受伤为枪伤。该男子搭乘的是一辆出租车,因伤口流血而停在路边待救。
张某等3位民警立刻赶到了崇州市人民医院。该名受伤男子正是陈朝贵。11月24日当晚,陈朝贵被转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医院,陈朝贵被警方安排在单独病房里,外有警方安排的保安看守。27日,崇州警方向当地民政部门组织了一万元,作为陈朝贵的治疗费用。记者从医院获悉,27日下午,昏迷3天3夜的陈朝贵苏醒。经抢救他的病情出现好转,目前脱离生命危险。
嫌犯自称 不知为何被抓
记者对陈朝贵和其妻李某进行了采访。陈朝贵称,他的左耳从小失聪,并没有听到警方的示警。他看见有人拿着枪,“我第一反应是遇到社会上的人了”。因此,他慌慌张张关上了车窗,并负弹奋力逃生。直到现在,他也不知道警方为什么抓他。记者提醒他说:“听说你近两年还在高速公路上偷油?”陈朝贵回答:“那是以前,帮人运过,但已经被处理过了。”至于他称左耳失聪一事,医生却告诉记者,没有发现陈朝贵的相关神经系统有异样。李某则称,她与陈朝贵于1996年结婚,有个8岁儿子。对于警方怀疑丈夫偷盗一事,她称自己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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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警方表态:民警开枪行为合法
根据警方事后调查,陈朝贵在受伤后先通知了妻子李某,然后将留有弹孔的奥拓车转移,随后才搭乘出租车去医院。目前警方尚在进一步追寻被陈朝贵转移的奥拓车。而民警张某在开枪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崇州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崇州市检察院、崇州公安分局督察大队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
据崇州公安局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冯才儒介绍,督察大队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取证。为了确认民警张某开枪是否合法,督察队员先是调查,核实陈朝贵确实涉嫌几起盗窃案件,是警方依法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取证时,民警从事发学校门口的工作人员杨某处取得证言,证实张某等3名民警确实在抓捕前亮明身份示警,大声喊了“我们是警察”。陈朝贵在开车试图撞击关门的民警倪某、王某时,杨某也站在一边亲眼目睹。此外,督察大队还对陈朝贵驾车撞上运钞车的情况做了调查,证实陈朝贵在受伤后仓皇逃跑的情况。
崇州市公安局向崇州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情况汇报,认为:“民警张某、倪某、王某在执行抓捕任务工作中,遭到暴力拒捕,且情况十分危急,直接威胁到我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紧急情况下枪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其行为正确、合法,应给予肯定”。据悉,崇州市检察院将在检委会研究认定后作出回复。(周滔陈刚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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