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8日讯记者今天获悉,经哈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双城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并经哈尔滨市“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同意,对“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8名公安人员作出处理。 其中,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李新松被撤职。其他7名相关人员被处理。
据介绍,在此次事故中,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李新松,作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所部署的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工作检查监督不到位。李新松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销副局长和交警大队队长职务处分。
双城市交警大队副教导员佟双影,作为主管公路巡逻工作的领导,对辖区道路安全巡控工作组织不力,部署不到位。佟双影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双城市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中队长孙凤林,在组织巡逻中队工作中,对周家镇地区疏于巡查,对村镇公路巡逻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肇事车辆长期在辖区村镇道路上违法行驶行为失控漏管。孙凤林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双城市交警大队宣教民警张国良,是“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居住地的交通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的责任区民警,但自肇事人于2004年取得驾驶执照后,张国良没有对其履行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以至于肇事人长期违法驾驶与证照规定不相符的车辆没有被发现。张国良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双城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武惠民,在主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组织排查交通安全隐患不到位,很多工作走了过场,检查督导不力。武慧民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宣教科科长倪万明,未能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开展对辖区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和驾驶人员资格进行“双排查”工作的要求,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车主单位开展排查工作,因而未能及时掌握肇事车辆的去向。倪万明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双城市交警大队宣教民警高祥洲,负有深入学校、村屯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但因其工作疏忽,没有摸排出中心镇送学生车存在的安全隐患。高祥洲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双城市交警大队宣传股股长王洪军,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落实不细,不能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致使宣传“五进”工作及驾驶员管理工作不到位。王洪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据悉,“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全面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对其他涉嫌责任人员,哈尔滨市“11·21”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将作出进一步处理。(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