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情色六月天”案件终于有了个初步的结果。据《新民晚报》报道,11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情色六月天”网站老板陈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告“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一审告一段落。
但是,著名学者李银河认为,法院对陈辉的判罚过重,并称“中国还没有走出性的中世纪。”“淫秽品法与宪法中的言论及出版自由相冲突。”她还认为,淫秽品法在中国目前已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有100人在做同样的事,只有1个人被判刑,”有违法律公平。
对传播、散布淫秽物品、文字、图片,并以此获利的行为,我国历来严格禁止,一旦发现便严厉打击。目的很简单,决不允许通过满足低级趣味的商业行为,腐化社会空气,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且毒害广大青少年。网络、电视和出版物都是在社会自由流通的载体,如果任由色情图片、淫秽文字无阻碍地传播,不仅将污染人们的眼睛,也会污染人们的心灵。
再退一步说,所谓“男女之私”,意味着这属于一种个人的、私密的行为。正如上厕所、换内衣等行为,尽管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必要把它公之于众,甚至大张旗鼓地宣扬。这一点,在东西方文化的发展趋势上存在差异。其实在上个世纪初,整个西方的性观念也是保守的,女人穿短裙都是很少见的事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性文化大肆泛滥,也是商业资本主义主导的经营策略,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的主流来看待,更不适合用“人性解放”的尺度去衡量。
中国文化的传统一直具有含蓄、内敛的色彩,这并不能一概斥之为“封建主义”。在现代文明条件下,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早已经消亡。不仅如此,如今人们对男女关系,甚至个人隐私事件都可以比较公开地谈论。而这绝不等同于“淫秽”。把对色情网站的惩治,等同于对“人性”、或者人的性观念的压制,显然是一种逻辑上的推理错误。
至于对“情色六月天”的主犯陈辉的判决是否过重,那是法律的量刑问题,也许可以商榷。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色情和淫秽物品确有泛滥之势,这是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假如我们以为这会带来人性的解放,那就是一种驴唇不对马嘴的幻想。李银河先生因此判断我们处于“性的中世纪”,或许是职业习惯导致的一种专业性幻觉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