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1979年12月在一家大集体单位工作的一名原固定职工,并且该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1985年7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2年12月,王先生因故离开原单位,而离开该单位后再未参加养老保险。 像王先生这样现已65岁的人,按目前的规定无法享受任何养老待遇。但从今年12月起,这种状况终于有了改观。据了解,凡符合新规定条件的这类人员,可从即日起去苏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桐泾北路11号,办理档案托管,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相关手续。若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此外,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还特别提醒相关人员,一是对既符合上述条件,又符合领取其他按月发放养老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就高则高的原则确定,不能重复享受;二是2006年11月后未达到上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外,“核准缴费年限、确定享受标准”个人档案是关键,此类人员只有档案完整,才能在市就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本报记者 李晓静 通讯员 曹丽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