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娜 自庆记者殷文静)公交车起步过猛,导致女乘客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受害乘客一怒之下将相关责任方告上法院。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北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27725.6元。
2004年7月7日,年近6旬的王女士在拉萨路附近踏上一辆3路公交车,就在她尚未站稳时,车子突然起步,王女士一个趔趄摔倒在车厢内。经医院诊断,王女士腰二椎体摔成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饱受了长期住院治疗之苦。期间其老伴因病去世,王女士因伤痛无法参加丈夫的葬礼,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公交车驾驶员负全责。
事发后,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王女士最后将中北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中北巴士公司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未能确保乘客安全,在起步行车过程中导致乘客王女士摔伤,由此造成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对此中北巴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北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27725.6元,扣除已支付的9495元,合计赔偿18230.6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认为有关主张项的赔偿额度支持较低,已于昨天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