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赔偿车主的保险公司向首发公司及其分公司追偿,法院判定被告赔偿保险公司6.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崔亮)高速公路上的大石块引发了一场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由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理赔金6.7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11月1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一车辆在八达岭高速上行驶时,因来不及躲避路面上的大石块,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了9.5万余元的保险赔偿。同时,车主签订转让书,同意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认为,首发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大石块,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已支付的赔款9.5万元。首发公司认为,车祸的发生是由于当事司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与其公司管理无关。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石块,管理存在瑕疵,应对车主赔偿。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本身亦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首发公司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判决首发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支付理赔金6.7万余元。
宣判后首发公司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