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上八达岭高速路上的大石块后发生事故,车主从保险公司拿到了9.8万元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八达岭高速路管理方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首发公司)应对事故负责,遂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决首发公司承担6.7万余元理赔金。
去年11月,一辆小轿车行驶在八达岭高速公路时,因躲避不及,撞上路面散落的大石块,并冲向路边护栏,造成车辆毁坏,车主损失10.6万余元,其投保的太平洋财险朝阳支公司依合同赔偿了他九成损失9.8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将首发公司及八达岭高速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两被告共同管理的封闭式高速公路上,由于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大石块,才使事故发生。两被告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首发公司辩称已履行了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而当事司机开车不注意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一被告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故未出庭。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是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而且向车主收取了费用,因此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但此次事故发生足以证明该公司疏于巡查,管理存在瑕疵,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应对当事车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本身也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首发公司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