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今年7月实施以来,网络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昨日,市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网民合理使用网络资源,防止侵犯著作权。
据悉,我国网民的数量正在迅猛增加,互联网正在成为“第四媒体”。 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使得发生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市高院民三庭负责人蒙洪勇声称,我市网络侵权的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有关数据表明,去年我市网络侵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6.7%,今年上升为18.9%,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增强了。蒙洪勇表示,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取证难度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这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可能要付出比损害更多的代价。
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维权,昨日市高院发布两个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
下载音乐网上播公证帮助赢官司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万州区一公司在其网站上播放43首歌曲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起诉到市二中院,要求赔偿30万元。起诉前,还请公证对其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固定。日前,市二中院审理后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86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26万元。
蒙洪勇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证人员可通过“暗访”的形式取证,这样取证出具的公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当事人还可选择版权登记和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维权。
比较简单易行的方式是版权登记。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法,确认著作权的所有者和取得版权的时间,例如作品的原始手稿、该作品的刻录光盘;作品发表、出版发行、表演、播放等早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的时间的证据,包括书刊、报纸、网页、录音录像制品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蒙洪勇还称,网络侵权的证据很容易灭失,当事人还可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是,如果15天内不起诉,证据保全将被解除。
下载图画制光盘绘图者终审胜诉
张某绘制了一幅卡通画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后来,她发现这幅画被一公司用来包装光盘封面,因此将音像出版、制作和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市高院终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2万余元。
蒙洪勇称,网上转载和摘编很容易造成侵权,在网上转载摘编时,一定要注意三个问题:首先,网上转载、摘编有“禁区”,选择范围不能超过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作品范围;其次,应当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再次,在转载、摘编时应注明出处。蒙洪勇提醒说,这三条缺少任何一条都会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任雪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