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17岁学生帮同乡打架,被班主任轻微体罚后,精神分裂症发病,学生家长遂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余万元。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起案件,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学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目前,学生以赔偿数额过低、学校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分别提出了上诉。
记者从枞阳县法院了解到,原告周某系枞阳县某职业高中的学生。2004年12月24日8点左右,周某的一名同乡因用水问题与另一名学生发生纠纷,周某为帮老乡参与了打架。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班主任方某将周某喊出教室了解情况,期间,方某用手轻打了周某两下,并揪了其耳朵,同时让周某叫父母到学校处理此事。次日下午,周某的母亲赶到学校,方老师让其拿100元医疗费给被打伤的学生,周某的母亲说没钱而没有赔付。随后,周某被父母带到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了近两个月的院后没有明显好转。几天后,周某又被转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治疗,又住了一个多月的院,病情仍然没有好转。为给儿子治病,周某的父母此后又带孩子到安庆宜城医院、安庆第二人民医院和南京脑科医院门诊治疗。
今年6月,周某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精神病发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总计18余万元。案件诉讼中,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给周某的病情鉴定结论为:被体罚这一生活事件是导致其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系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
枞阳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班主任方某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违纪的学生未采用恰当的、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却以违纪为由对学生周某进行体罚,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