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源地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障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