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1月30日讯
(记者陈新卫)昨天从市教育局获悉,该局出台《海口市教育局借读生、择校生录取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新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对借读生和择校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安排入学。
《暂行规定》明确,市(区)招生办负责受理借读生、择校生的报批材料时,凡没有参加中考的不受理择校申请,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不办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学校开学后不再受理借读、择校申请。
对于借读生、择校生的录取,《暂行规定》要求由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录取名单并造册,领导小组各成员在录取名单上签名,报市(区)招生办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录取。
《暂行规定》还明确,各学校招收借读生要在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人数调查落实之后,首先保证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安排入学,借读生不得占用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的学位。择校生录取要根据招生计划划定录取分数线。扩大招生计划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学校根据政府批准的招生计划及学生报名人数,划定录取分数线,不得随意降分录取。
《暂行规定》要求,各校择校费、借读费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或减免。少收择校费、借读费的,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报市(区)招生办审批;免收择校费、借读费的要报市(区)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暂行规定》明确,各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长、考生贿赂,不准敲诈勒索财物。招生工作自始至终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招生工作中违纪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撤换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