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石国胜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不等。
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2名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因井下瓦斯超标,于2004年11月23、24日相继发生两次瓦斯爆燃,在安全措施未到位、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矿领导责令矿工冒险恢复生产作业。
11月28日,作业工人在井下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万元的重大事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双明(矿长)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有军(副矿长兼总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金鹏(董事长)、刘君波(矿长)、任彦禄(副矿长)有期徒刑6年、5年和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福平(当班调度)、刘广友(电工)、苏金都(安通部、技术部部长)有期徒刑5年、5年和3年6个月。其中5名被告提出上诉后,新疆昌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日报》 ( 2006-11-30 第05版 )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