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29日,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在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本报记者 喜顺摄本报讯(记者 李燕萍通讯员袁满仓)两年前,发生在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11月29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对这一震惊社会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两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判处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2004年11月23日上午10时30分许,陈家山煤矿415工作面工人在上隅角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遗煤着火。铜川矿务局有关领导接报后相继赶到陈家山煤矿,经研究后,成立了由矿长刘双明担任总指挥,副矿长郑富民、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任副总指挥的救灾指挥部,采取直接灭火措施,扑灭了明火,并制定了《415综采工作面发火处理安全技术措施》。当415工作面接近及通过1号联络巷时,矿决策部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未安排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11月24日上午,按照王有军的指令,矿工封堵了1号联络巷与高位巷侧的通口。当天12时,415工作面上隅角再次发生瓦斯爆炸,后明火被扑灭。当天,王有军审批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采取灌浆、注凝胶等常规防火措施,之后开始正常生产作业,至11月28日,工作面向前推进了27米。同月28日上午7时06分,井下综采队工人在415工作面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违章放炮引爆瓦斯,发生爆炸。事故井下共有工作人员293人,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99.4元。经国务院陕西省“一一·二八”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位于415工作面顶部的1号联络巷封闭后形成瓦斯积聚,积聚的瓦斯不断涌入415工作面下隅角区域,并达到爆炸界限,在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违章放炮,从而引爆瓦斯。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身为陈家山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忽视安全生产,在先后两次井下灭火后,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因井下矿工违章作业,造成特大瓦斯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犯罪后果极为严重,考虑到陈家山煤矿既是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的压力本身很大,又是国有老矿,基础设施落后;二被告人担任矿领导时,采区和工作面巷道布置已基本形成;超能力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要求、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二被告人对该矿的超能力生产无直接责任;恢复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领导同意等因素,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