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天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废止。这两部条例是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4月26日通过的,也是全国率先出台的公司法规,首次确立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经营行为,为当年制定公司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并为深圳市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