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燃气初装费第一案”一审宣判
新快报讯(记者 陈志龙 实习生 张薇 通讯员 城步仁)因为3000元管道煤气初装费,肇庆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先后状告肇庆市物价局及开发商,欲追回燃气初装费。记者昨日获悉,这宗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日前一审宣判,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3000元燃气初装费的诉讼请求。 业主表示不服,将上诉至肇庆市中院。
业主:物价局认定收费违法
据悉,肇庆嘉湖新都市小区业主在收楼时,均向开发商星汇公司支付了3000元煤气初装费。但在得知物价局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燃气初装费竟从1000元涨到了3000元,小区业主认为物价局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于今年3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了法院。此后,该局承认自己“工作失误”,撤销了同意开发商收取1000元和3000元燃气初装费的两个批复文件,并在4月26日下文,称房产商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明令其停止收费。由于有了物价局的认定,小区部分业主代表联名向端州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星汇公司,要求依法追回3000元燃气初装费及利息。
法院:房价不含管道煤气费
端州区法院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契证税费、管道煤气费等不包含在房价内,以上费用在收楼时一次性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向管道煤气用户收取初装费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原告要享用管道煤气设施,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至于被告依据的肇庆市物价局认定初装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的文件,端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原告主张理据不充分,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物价局:初装费是历史遗留问题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昨日表示,燃气初装费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它必须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据悉,省物价局将对实施近10年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修订,新规要求小区管道燃气等建设费用须一并打入房价,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不过,有关人士坦承,尽管省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单独收取燃气初装费,但要迅速解决全省许多城市的燃气初装费收费问题并不容易。
人大代表:初装费合法性界定模糊
物价局认定了收费违法,但法院仍驳回业主追回“违法收费”的请求,这样的判决合不合理呢?广州市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永平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从诉讼里民事合同角度来看,业主签订了有效成立的合同,法院判决有其道理,肇庆市物价局的批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确应该服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朱永平表示,现在燃气初装费的合法性界定连政府部门都存有模糊,物价局现在最缺的是对其作一个全面的法律论述,这样才能消除公众的质疑。(报料人: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