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失控,越过绿化带进入对面车道,车主及同车两人全部死亡。车主及同车死亡的人员的家属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高速公路未设置防护栏属于服务存在瑕疵,要求赔偿。 高速公路公司是否该为这次车祸负责?
案情梗概:
2004年7月12日,车主韩某驾驶小汽车搭乘陈某和王某沿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时,小汽车失控越过中央绿化带,进入对向北行车道内,恰遇白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韩陈王三人当场死亡。交警经调查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未设置防护栏属于服务存在瑕疵,于是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段高速《路面工程竣工图》,竣工图显示在该路段中央分隔带宽度为10.5米,达到了隔带宽度大于10米的条件。法院认为:广韶高速公路是由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公共道路,韩某驾车经其准许进入高速公路,并交纳通行费,高速公路公司与韩陈王三人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而高速公路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尽谨慎注意义务。高速公路公司选择了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不设置护栏,除了应具备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10米的条件外,还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因不设置护栏所产生的安全隐患。现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路段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给予足够的注意,属于疏于管理,没有履行其应尽义务,在服务合同关系中存在管理瑕疵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韩某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按30%的责任赔偿,分别赔偿韩陈王三人的家属95275.84元、75737.4元和129155.05元。
律师点评:
一个案件中,可能会碰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所作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交警的认定追究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是由于高速公路公司与当事人形成服务合同,高速公路疏于管理所承担的违约责任。驾驶员与车辆在高速公司领卡上路或者交纳通行费,就与经营该路的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的设置者与管理者的责任设定为一种契约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设置者与管理者没有履行契约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驾驶者的安全,应对这部分管理瑕疵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Fish/编制)tryshowAd(3,0,1); catch(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