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李某在一场车祸中被撞成重伤,手术后不幸成了“植物人”,一年多后身亡。李某的妻子要求肇事方除了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金等以外,还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伙食补助费是可获单独赔偿的还是已包含在医药费中?精神损害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又以何种方式赔偿?
案情梗概:
2003年3月13日下午,陈某驾驶摩托车穿过人行横道时将李某撞倒,致李某重伤。 李某经医院手术后一直昏迷成了“植物人”,并于2004年5月8日不治身亡。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摩托车系陈某所在单位的公务用车,该车户名一直挂在被告王某名下。经法院了解,李某住院期间除医院安排的护工外还有亲属一人24小时陪护,除输液外李某还通过鼻饲饮食补充营养。李妻向羊城支行、陈某、王某索偿,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双方因意见不一无法协商一致,引致纠纷。法院认为:因陈某肇事时是在工作时间内执行公务,所驾的车辆也是公务用车,依照相关规定,陈某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住院医疗费有相关单据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李妻的计算方法正确,对这两项赔偿法院予以确认;护理费则只应计算医院的护工费和一个亲属的陪护费;因李某已死亡,李妻再要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法院予以支持;因事故造成了李某呈植物生存状态一年多再死亡,确给李妻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0000元。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本案中,法院支持李妻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可以看出,本条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