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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
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为适应银行业对外开放新形势,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条例》、《细则》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1年底,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2002年公布的《条例》、《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对外资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中国银监会后,中国银监会再次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8月公布。现行《细则》落实了世贸承诺内容,体现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精神,同时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尽量使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趋于一致。
为依法履行开放承诺和实施审慎监管,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银监会自2005年中期着手《条例》修订工作,在大量国内外调研以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条例》修订草案并上报国务院,《条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并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对《细则》也同步进行了修订。
问:《细则》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
此次《细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兑现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加强审慎监管,保护存款人利益。为此我们确立了以下修订原则:一是,全面履行世贸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二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三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在保持原《细则》体例和整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此次《细则》修订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对《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并增加了具体操作性规定,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内容。
问:《细则》规范的对象有哪些调整?
答:
原《条例》规范的是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资财务公司。《条例》对此作了两项调整:一是,由于法规的调整变化已经取消了非企业集团内部的为社会服务的外资财务公司的机构形式,今后的外资财务公司属于集团财务公司性质,将由适用于中、外资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现存的3家面向社会的外资财务公司,正按要求转制为银行或实施关闭。二是,《条例》增加了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规范。外国银行代表处目前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考虑到外国银行代表处是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从有利于全面综合监管外资银行考虑,将代表处纳入《条例》。由于规范对象的调整,条例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的名称以及规范对象也随《条例》更改。修订后的《条例》、《细则》规范四类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问:《细则》主要有哪些修订内容?
答:
此次修订增加49条,删去35条,修订76条,修订后的《细则》共134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的条件、程序。二是,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初次开办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人民币业务,无需批准。三是,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有关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审慎性规定。四是,参照中资银行的监管规定,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五是,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体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规定。六是,丰富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的规定,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细则》规定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并对其实施合并监管。七是,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规定保持一致,增加了外资银行临时停业的审批事项。规定外资银行临时停业3天以上6个月以下,需经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八是,从有利于全面监管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考虑,将代表处纳入《条例》,增加有关代表处的监督管理内容。
问:《细则》为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哪些激励与便利?
答:
此次《细则》修订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一是,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五是,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六是,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问:《细则》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具体操作性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何体现为改制银行设立高效绿色通道?
答: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一是,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二是,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细则》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外资银行的商业利益,明确:其一,改制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原则,在业务准入上充分考虑改制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在华经营时间的连续计算。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将不会被视为新机构,其业务范围将可承继现有分行最高层级的业务范围;其二,保证按时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确保时间的衔接和业务的连续。
中国银监会已经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
问:《细则》对于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要求有哪些调整?
答:
《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以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问:《细则》如何体现对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环境的改善?
答:
此次《细则》修订在为外资法人银行提供良好发展的制度安排的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营运资金也进一步下调。一是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层级由原来的6级简化为2级;二是外国银行分行在保持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还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而且增加此项业务不需单独重新审批,不再增加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外国银行分行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随时申请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此次法规调整后,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问:《细则》如何体现对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答:
《细则》在以下六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中、外资银行准入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三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四是,监管标准中外资银行尽量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具体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五是,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新《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六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问:《细则》在审批程序上有什么样的调整?
答:
现行《细则》规定,外国银行设立机构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银监会。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增强属地监管局对申请资料的把关。《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设立机构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初审后转报银监会审批。这只是转报材料程序的调整,整个转报和审批时限并未改变。
问:《细则》施行后,外资银行最快在什么时间可以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答:
《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我们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2006年10月27日,辽宁沈阳市民排队在工商银行存储业务。(资料图片)
“他们总说‘国际惯例’,现在‘国际惯例’终于来到咱身边了,看他们还怎么说?”11月16日,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任工程师的王强,把自己的MSN个性签名改成了这样一句欣喜、期盼还带点儿幸灾乐祸的话。
就在当天,中国银监会宣布,从12月11日起,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抢跑本地注册 将主攻高端人群
“我们肯定会本地注册,这是必须的”,荷兰银行中国区执行总裁王洁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后的第二天,王洁凤所在的荷兰银行就在北京嘉里中心新开了一家“凡高贵宾理财中心”,但一家贵宾理财中心显然不能满足荷兰银行对中国市场的胃口,因此按照新的条例,本地注册就成为它们必然的选择。
国际主要的大银行,特别是希望在中国发展零售业务的银行——包括汇丰、花旗、渣打等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进行本地注册,渣打银行甚至在条例颁布当天就提出申请,将进行本地注册。
外资银行在经过了我国入世的5年等待后,终于可以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了,只是还有一个门槛:每笔100万以上。绝大多数中国人会被挡在外面,但假如你恰恰有100万要存银行,你会选择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又假如,没有了这道门槛,你会存哪?
或转制或隐退 外资银行代表处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后,外资银行代表处将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网点将以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3种方式存在。28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在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面向外资全面开放以后,该细则将成为外资银行在华设点并展开业务的法律依据。
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仍愿意选择国内银行的人占72.7%,明确表示将选择外资银行的占到10.8%,此外还有16.4%的人在观望 2006年10月27日,辽宁沈阳市民排队在工商银行存储业务。
“他们总说‘国际惯例’,现在‘国际惯例’终于来到咱身边了,看他们还怎么说?”11月16日,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任工程师的王强,把自己的MSN个性签名改成了这样一句欣喜、期盼还带点儿幸灾乐祸的话。
就在当天,中国银监会宣布,从12月11日起,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北京华通明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题客网进行的一项有3384人参加的调查显示,85.2%公众对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人民币业务的消息给予关注。
在关注这一消息的人中,带有类似王强这样情绪的人显然并非个例。
从2003年起,国内大小银行的收费步伐似乎从未停止:从最早的银行卡异地取款收取手续费,到后来的借记卡收取年费,及至最近的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收费之声“声声入耳”。而这些收费项目的理由,无一例外均是“国际惯例”。也难怪公众对“国际惯例”如此反感,并对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报以期待。
事实上,按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的说法,从国际惯例上来讲,有收费的国际惯例,也有不收费的国际惯例。
如今,继国内银行拥有选择“国际惯例”的权利之后,民众也拥有了选择中资银行或者外资银行的权利。
老百姓也清楚,外资银行不是慈善家,它们作为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也会收费,也会嫌贫爱富,甚至可能在这方面和中资银行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本次调查就显示,当说到外资银行时,39.1%的人的印象是“服务收费更高”。
民众之所以依然对外资银行充满期待,其原因可能就在于,人们在付出高费用的同时,得到的是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以及较高的效率。调查显示,人们对外资银行的各种印象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服务水平更高”,占到66.7%。
反观一些国内银行,在收费步步看涨的同时,服务水平却似乎并未“水涨船高”:银行里永远排着长队,就算排到了还很可能没好脸色看,手续永远那么复杂……
一名被单位短期派到贵阳工作的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他在某四大国有银行开户的经历:第一次去被告知需要两张身份证复印件,等他一路打听着找到一家文印点复印好身份证,气喘吁吁地在16点55分再次赶到银行时,还没来得及庆幸,就被再次告知:对不起,开户业务我们5分钟之内办不完,你明天再来。
今年8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回答有关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时说,国人应树立“有偿服务”理念。但她同时指出,各商业银行应该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让人觉得花钱花得值。
本次调查中,当被问到“您觉得目前中资银行最需要改进的是什么”时,排在第一位的是“提高服务水平”,占83.7%,其次才是“降低收费”,占68.1%。从这一结果来看,民众似乎并不缺乏“有偿服务”理念,而是感到所得到的服务“物非所值”。
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后,一些专家表示,未来几年内都不会对中国银行业形成大的冲击。来自银监会的数据也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仅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
但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最早到明年二季度,普通百姓就可以到外资银行存取款。一些外资银行的专业人士则分析说,过去5年的过渡期,受制度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仅是试水,明年外资银行才开始真正“亮剑”,而竞争的焦点将是人民币零售业务。
“这次,狼是真的来了。”有人评论说。
面对外资银行的攻城略地,一些中资银行表示不怕“洋狼来袭”。国内银行的这种自信并非没有根据。本次调查就显示,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表示仍愿意选择国内银行的占72.7%——国内银行的网点优势和本地优势是外资银行在短期内所无法比拟的。
但必须看到的是,明确表示将选择外资银行的已经占到10.8%,此外还有16.4%的人在观望,表示“说不好”。
这10.8%“去意已决”的人和16.4%的中间人群,对进入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时代的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中资银行而言是提供了与狼共舞的机会。外资银行将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技术和优良的服务。这种在同一市场进行竞争所产生的“鲶鱼效应”,有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水平。这位负责人特别提到,在外资银行集中的一些城市,中资银行成长非常快,其监管水平、公司治理结构都得到很大改善。
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多项被很多人看作“短视”的收费行为,国内银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空前大跌,不少人已经在心底暗暗盼着外资银行进入。
就在前几天,又有北京储户诉工商银行每月31日不计息侵犯其财产权。记者注意到,每有此类事情发生,总会得到很多民众支持,甚而是一些带有情绪的对银行的非理性指责、谩骂。此情此景,值得我们一些银行反思。
而外资银行的真正进入,也许可以帮助国内银行放下傲慢的身段,学会和公众打交道,学会提高服务水平,学会寻求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唐勇林)
(责任编辑:赵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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