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生产造成166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陈家山煤矿原矿长一审领刑五年半
矿难与超能力生产有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直接责任
法制网西安11月29日电记者台建林两年前发生矿难,造成166人死亡的陕西省铜川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今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 二人罪名皆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双明系陈家山煤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告人王有军系副矿长兼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安全技术工作。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井下灭火后,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因井下矿工违章作业,造成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报西安11月29日电记者台建林为赶煤矿生产任务,强令矿工冒险作业,结果造成一场弥天大祸。陕西省铜川陈家山煤矿两年前的矿难被认为与超能力生产有关,此责谁负?
陕西省铜川市耀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法院同时认为,二人对陈家山煤矿超能力生产无直接责任。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23日,陈家山煤矿415工作面工人在上隅角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遗煤着火。煤矿扑灭了明火。24日,415工作面上隅角再次发生瓦斯爆炸起火。明火被扑灭后,井下采取了常规防火措施。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研究后指示正常生产作业。28日,工作面向前推进了27米,但工人在进行强制防顶时违章放炮引爆瓦斯,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99.4元的重大瓦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犯罪后果极为严重,但考虑到陈家山煤矿既是高瓦斯井,安全生产的压力本身很大,又是国有老矿,基础设施落后;二被告人担任矿领导时,采区和工作面巷道布置已基本成形;超能力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要求、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二被告人对该矿的超能力生产无直接责任;2004年11月24日恢复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领导同意等因素,并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等因素,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