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使我们感到,政协委员要提高提案质量,需要在构思和撰写提案时做到:一要胸怀全局、关注民生,从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切身利益的角度提出具有科学性、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重视建设性思路,提案不能光从感性的角度提出问题,更应立足理性的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三要立足公权视野,使提案反映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避免成为个人或少数群体利益诉求的载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积极推进,政协提案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表现为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提案数量减少,而内容为宏观性、前瞻性建议的提案明显增多,其内容的变化使提案实效的显现方式更加多样化、综合化,对办理结果运用传统的以“解决”为核心的分类标准(上海市政协现行分类标准为:A、已经解决,B、正在解决,C、列入计划解决,D、留作参考,E、暂时难以解决)已难以客观准确地反映提案的价值和成效。为此,我们今年选择了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这个制约提案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作为突破口,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建议》:
1,确定了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强调提、办双方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协商讨论,以尽可能就提案办理形成共识或达到谅解。注重可行性,提出了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具体方案。主要是将办理结果简化为三类:A、采纳或解决,B、逐步解决,C、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与此相关联,将提案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意见建议类”和“要求解决问题类”,“意见建议类”提案办理结果适用以上A、C两项; “要求解决问题类”适用以上A、B、C三项。
2,确定了提案办理结果新分类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法。为保证新标准试行,我们一是对上述办理结果分类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对提案办理结果列为“A、采纳或解决”的,要求承办单位明确采纳的内容和方式;对其中答复在年内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紧落实,并及时将解决情况反馈提案者。对列为“B、逐步解决”的,承办单位应明确计划措施和落实时限,自觉跟踪推进,并于每年末将阶段性进展或最终落实结果主动反馈提案者;如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求得谅解。对列为“C、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取得提案者的理解,今后如果情况许可,也应积极予以采纳或解决。二是将在提案征集表上增加“提案类别栏”,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根据内容选择所属类别。提案委员会在立案审查时对提案类别进行确认或调整。三是改进了提案者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反馈表的反馈内容。对现行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反馈内容(对办理态度的意见<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意、理解、不同意>两项)加以充实完善,添加“答复前听取意见的方式、办理人员的态度、答复是否针对提案建议”等评价内容,使之更客观、全面。四是加强宣传,让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了解情况,为方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目前,新分类标准的方案已经主席会议同意,将从明年起试行。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