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黄志刚 李明明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某单位在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但在汇算清缴时,却被税务机关告知,工会经费应以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为标准。
据介绍,这是因为纳税单位将“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理解错了。这个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也就是说,工会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计提基数是全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
(编辑 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