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落的玻璃砸伤了遛弯儿的59岁老人王宝森,由于找不到玻璃主人,王宝森干脆将同楼30户业主连同物业公司连锅端上法庭。昨天,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除有充分证据证实不可能是其家中的玻璃坠落的2户居民外,其余不能充分证实此情况的28户居民,应共同赔偿王老汉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今年4月7日上午11点多,下楼遛弯儿的王宝森走到所住楼的4单元到5单元时,被楼上落下的一块玻璃砸中了脑门。王宝森当场晕倒,后被家人送到医院,医生在王宝森头部伤口里找出好几块碎玻璃碴,一共缝了18针。事后,与他同住一楼的邻居们无人认领“惹事”玻璃。即便是王宝森拨打了110报警并请物业公司来帮忙查找,仍没有找到哪家有玻璃破损的情况,更别提找到玻璃主人了。无可奈何,王宝森将4、5、6三个单元共30户邻居和梨园东里物业管理中心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多元。王宝森的解释是,“每户都有可能出现玻璃坠落的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宝森在通州区梨园东里29号楼第5单元楼门北侧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属实,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4、5、6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作为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王宝森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除其中两户居民的实地情况不可能发生玻璃坠落外,其余28户居民均不排除这种可能。据此,法院判决28户居民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