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原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部印制主管徐肇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52岁的原出版部主任宋都,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徐肇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宋都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徐肇华在担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部印制主管期间,于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在负责本单位《瑞丽》系列杂志印务工作过程中,利用监印的职务便利,收受深圳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2002、2003、2005年度《瑞丽》系列杂志贿赂款79万余元。
此外,徐肇华还于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伙同出版部主任宋都,在负责该社《瑞丽》系列杂志印务工作过程中,利用招标、监印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深圳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2004年度《瑞丽》系列杂志的贿赂款63万余元,其中徐肇华分得31万余元,宋都分得3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肇华和宋都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都、徐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徐肇华认罪态度较好,且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宋都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志海史磊)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