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户申请低保未获批准 状告民政局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王巍)因为拥有一辆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目前没有工作的赵先生申请低保未被批准,遂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的决定。今天上午,海淀法院一审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赵先生诉称,自己因三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对方17万元,在执行期间他丢失工作,生活困难,现无生活来源,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6月2日,海淀区民政局以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对赵先生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对于曾经出资购买的这辆汽车,赵先生表示,目前该车不在自己手中,同时该车在外地还牵涉到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目前该车所欠下的费用比车本身的价值还要高。
赵先生还表示,没有收入的他已经因为之前的经济官司而被法院执行过两回了,生活确实困难。
海淀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不能享受低保。赵先生拥有汽车,按照规定不属于享受城市低保的范围。
法院认为,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汽车属于价值较高的商品,并非城市居民生活所必需。根据相关规定,海淀区民政局对赵先生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规范准确。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