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辛苦饲养了8个月的60万尾鱼苗,还有种植了1年的1千株樱树苗,在自己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竟被他人全部毁去。为了讨一个说法,承包鱼塘的赵某将阳关饲养场和金阳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2万。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赵某诉称,自己和丈夫从1985年起就与贵阳市阳关饲养场渔业队签订承包合同,丈夫去世后,自己又与渔业队续签合同至今。但是在今年的3月14日,阳关饲养场在合同承包期内组织金阳某公司、水电水局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还请了社会上的人到她承包的鱼塘处进行施工,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强制性挖开三口鱼塘,放走已经饲养了8个月的60万尾鱼苗,并挖掉了自己种植了1年的一千株樱树苗。赵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贵阳市阳关饲养场、金阳某公司及第三人贵阳新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水电水局赔偿鱼苗款72000元、饲养增值费24万元、1000株树苗的款项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属于金阳某公司已取得的开发范围,故金阳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水电九局进行施工。2005年9月,为尽早让工程竣工,金阳某公司将阳关农场段工程的征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登记工作委托给国土资源开发中心代办。国土资源开发中心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对原告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测量登记,并与阳关饲养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国土资源中心一次性付给阳关饲养场35965元,作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10月13日,金阳某公司将此款拨给了国土资源开发中心。但是,阳关农场事后并未按照协议上的约定,将承包户正在经营或使用的已被征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物的丈量登记情况予以公布。
水电九局在向监理公司递交工程开工报告、经审查后,开始开工。结果导致原告的三口鱼塘塘坎被挖掉,被泥土填埋,鱼苗被大水冲走和被泥土掩埋。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与渔业队所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经购买过60万尾鱼苗,不能证明这60万尾鱼苗全部投入其所承包的三个鱼塘内。1000株樱树苗被毁,证人未出庭作证,故无法证实。
据此,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由阳关饲养场、水电九局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高新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开发中心,连带赔偿赵某30270元(即各赔偿给赵某10090元),其中金阳某公司对国土分局土地开发中心所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水电九局对其下属的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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