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云南曲靖市会泽县一名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一名21岁的女孩施以猥亵被骂,于是伙同同事将女孩强行挟持到山林中,砸伤其头部后将其强奸。事后,两人残忍地将其手筋、脚筋挑断。昨日,曲靖市中院对这起恶性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获刑16年、18年,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4.5万元。 |
强奸后 挑断受害人手脚筋
两凶残色魔竟是扶贫办职工
■鸿雁g本报记者 霍佳雪
两名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对一名女孩先猥亵后强奸再挑断手筋。昨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恶性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对这两名罪犯判以重刑。
21岁的小芳(化名)是会泽县某镇的一名未婚女孩。去年10月1日上午,小芳到镇上姑妈开的话吧玩耍时,被镇扶贫办45岁的职工范某摸了一把,不堪忍受调戏的小芳打听到范某的电话后,打电话狠狠指责了范某。
小芳没有想到的是,她刚出门离开姑妈家,就被范某和一青年男子堵住,强行挟持到附近一山林中,用石块砸伤了她的头部后,趁小芳无力反抗中先后将她强奸。事后,范某2人竟残忍地将芳手筋、脚筋挑断,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掌握了第一手确凿证据后,于当晚10时将范军抓获,范某交代了自己强奸小芳的经过。
8天后,警方抓获另一嫌疑人、30岁的王某。据悉,二人均为会泽县某镇扶贫办职工。
近日,曲靖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伤残、后期治疗等费用7万余元。面对受害者,两名被告人竟然百般抵赖,范某说他没有实施强奸,王某则直接称他没有参与作案。
曲靖中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故意伤害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范某有揭发同案犯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范某有期徒刑16年,王某有期徒刑18年,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小芳4.5万元。
来源:云南信息报
·犯罪分类: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犯罪分类:强奸罪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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