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阳光佳苑B区”业主李先生近日向本报记者反映
:他花了30万元在保定“阳光佳苑B区”小区买了房子,在约定的11月初交房时,当他向开发商交清了所有的房款之后,开发商让他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 找到物业公司,物业要求他必须先交纳全年的物业费、电梯费后,才能领取新房钥匙。物业费按照二级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57元收取,全年物业费要1000多元。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开发商无权将属于他的房子移交给物业公司,应直接将钥匙交给他。再说,该小区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远高于保定其他物业公司,之前并未作通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依据。
本报驻保定记者王永奇核实报道
:对此,该小区开发商、保定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预收一年物业费是保定开发的“行规”。因为这部分费用是取之于居民,用之于小区,预收时间长一些,是考虑到目前物业费收取困难,因此他们才用这种“不预交一年物业费不给钥匙”的方法来控制购房户。保定市物价局主管人员对此进行了答复,开发商应该在售房时与购房者签订物业协议,约定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方式。如果未约定,是否同意预交一年物业费,应该由购房者决定。如果购房者拿到钥匙入住后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依法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