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树贤中学学生郭晓龙在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一案,近日经土左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校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今年2月17日16时许,土左旗树贤中学学生郭晓龙在活动课跑向操场时,横穿校门前的公路,被由东向西行驶的汽车撞倒,当场死亡,树贤中学作了善后处理。
土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晓龙被车撞死是意外突发事件,郭晓龙已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横穿马路的危险性。被告树贤中学虽与本案无直接责任,但树贤中学校舍与操场隔一条县级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树贤中学虽请土左旗交警大队民警作过交通安全教育,但未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文/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