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0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对其非法所得4000余万元予以追缴。然而案件判决已过去半年多,举报人汪汉林仍走在上访的路上,这次上访的原因是他尚未获得举报奖励。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第47期)
汪汉林付出四年的心血与精力,甚至生命受到威胁,才终于举报成功,如今有关部门追缴了刘志祥非法所得4000余万元,为何举报人还无法获得奖励呢?其关键并非有关部门不想给,而是现行举报奖励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目前对于举报的奖金如何发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各自负责侦查的案件负责发放举报奖金,并且在实践中,哪一机关实际收缴了赃款,就由该机关兑现举报人的奖金。刘志祥案件属于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但前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赃款是湖北省公安厅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并未转给检察院。那么,汪汉林要得到举报奖金就必须经过几个部门的共同协作,而一个普通公民要让几个省级政法部门坐在一起商量他的那点“小事”,真是难上加难。而类似汪汉林这样的现象并不是特例,许多举报人因为这种举报奖励的制度,奖金无法兑现,严重影响到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赃款由哪一机关收缴后,都应当上缴财政。那么为何实践中,又往往是收缴了赃款的侦查和调查机关兑现举报奖金呢?这是因为上缴赃款给财政,财政是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侦查与调查机关才会有钱,也才会有动机去兑现举报奖金;如果赃款不是本机关收缴的,赃款的返还又不属于本机关,本机关就不会主动去兑现举报奖金。而要求举报人去找收缴赃款的机关,即使这一案件属于本机关侦查,本机关也实际上进行了侦查,但未必有钱奖励举报人。
因此,唯有理顺举报奖励的制度,才可能让举报人顺利地领取到举报的奖金。完善举报奖励的制度,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基金,从相关机关收缴的赃款中提取,由财政拨款成立,当举报人符合领取举报奖金的条件,由负责侦查的专门的机关出具证明,举报人就可以到举报基金管理机关领取奖金,如此才可以免除举报人四处奔波之苦,也才可以避免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