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建行江西省横峰县分理处原主任胡永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和指使他人挪用公款8300余万元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横峰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永春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谢炯辉、游爱香注册成立了横峰县新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达公司)。 经人介绍,游爱香认识了时任建行横峰分理处主任胡永春。2003年底,胡永春、谢炯辉、游爱香3人决定以新达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商定谢炯辉和游爱香负责跑业务,胡永春负责资金投入并管理公司的支票、印章等,利润按三股平均分红。从此,胡永春利用自己的职权,频频挪用公款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2004年1月和4月,胡永春以建行横峰分理处的名义,以增加单位存款为由,先后向建行鄱阳县支行和德兴市信用社各拆借资金2000万元。胡永春将这4000万元全部存入他个人“参股”的新达公司。之后,胡永春还直接和指使建行横峰分理处会计主管杨奇录等人数次挪用公款,全部转入新达公司,用于购煤和流动资金。
在挪用公款为自己牟利的同时,胡永春还挪用公款为他人牟利。2004年4月,胡永春的姐夫江南锦自办的江西锦宇建筑公司需要投标工程项目押金90万元。4月16日,胡永春找到杨奇录,叫他从建行横峰分理处的同城往来账挂账户中空挂90万元,给江南锦使用,并于当天将钱汇到江西锦宇建筑公司。同年4月,江西林海实业有限公司需要500万元资金用于注册验资,该公司董事长雷海波通过他人找到胡永春帮忙。4月20日,胡永春再次找到杨奇录,叫他从建行横峰分理处的同城往来账挂账户中空挂500万元出来,汇到江西林海实业有限公司账上。
法院认为,胡永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和指使他人挪用公款12笔用于个人牟利,共计挪用公款8353.7375万元,至今尚有692.1万元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处胡永春有期徒刑12年,并对未归还的692.1万元及其利息予以追缴。 |